军事史方面,王永兴《唐代前期西北军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利用了相关的敦煌文书。王冀青《唐交通通讯用马的管理》、《唐前期西北地区用于交通的驿马、传马与长行马》(《敦煌 学辑刊》1986年2期),依据敦煌、吐鲁番有关文书,结合史籍记载,对唐前期交通通讯所用驿马、传马 的异同及其管理措施进行了探讨。卢向前《伯希和3714号背面传马坊文书研究》,考察了沙州的传马 坊。
对经济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在这一阶段取得许多重要成果。王永兴《敦煌经济文书导论》(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年),介绍了敦煌文献中保存的户籍、差科薄及有关田制、徭役的文书,并结合史籍对文书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1-5辑(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2-5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O年),收录了敦煌文献中与社会经济有关的重要文书和价值较高的历史文献1664件,分34大类。该书在编排上采取上图下文方式,每类分若干细目,按年次先后顺序排列。所收文书都包括定名和录文两项,部分文书附有注释。由于此书收录范围较广,不免在资料搜集、文字释录、文书定名、定性、分类、归类、编排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因其具有包容又书量大和附有图版、释文等优点,至今仍是史学工作者调查、利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的重要参考书。此书还为敦煌文献研究者分类对社会经济文献做进一步的精细录校奠定了基础。
利用敦煌文献研究均田制,仍是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这一阶段对唐代均田制的探讨是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进行。上一阶段争论的焦点是均田制实施与否,但争论的双方都把均田制理解为按田令的标准授受土地。主张均田制是"一纸空文"或"实际上并不存在"者的重要论据之一,就是敦煌户籍中各户已受田数字均与应受田数相差甚多,而已受田与未受田的比例各户又不一样。但他们未能对户籍上为什么会出现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等符合均田令规定的名目,且各户合计应受田数与田令的规定基本相符作出解释。反对者则以此为重要论据,论证均田制确曾在一定程度上施行,并用受田不足来解释户籍上已受田和应受田之间的差额。这样的解释虽具有一定说服力,但并不圆满。所以,在这一阶段初期,林天蔚《敦煌户籍中所见唐代田制新探》(《珠海学报》1980年10期)仍据敦煌户籍得出了均田制在唐代有名无实的结论。但另一些学者则试图通过重新认识均田制的实质,对上述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及相关系列论文,从研究户籍法入手,探明均田制或均田令是封建国家颁行的有关各级官府和官民私人土地占有的法规。田令规定的受田数即敦煌户籍上的应受田数,是法律规定可以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官府要实际授给的土地数;户籍上的已受田是民户现有土地的登记,其主要来源是继承祖业,请自官府无主地亦是来源之一;户籍上的农业田、口分田的区分是为了便于根据田令审核民户土地的继承、转让是否合法,在所有权上并无区别,均为私田;田令关于民户土地收授的规定,并非按期收授所有民户的土地,收回的主要是户绝田、逃死户田等,授给低于本地请授田标准的民户。王永州《论唐代均田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2期)及相关论著,也反对把均田制机作土地分配制度。他认为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表现为依据田令收退田、补欠田,均田制的目的是保证各等级各种人可以占有不等量的私有土地。宋、王二人对均田制性质的认识十分接近。王氏对应受田、已受田的解释亦与宋氏基本相同。如果依据宋、王二人对均田制的解说,户籍上已受田和应受田之间存在差额和比例不一的现象得到了合理解释,已不可能再作为否定均田制的论据。上述宋、王关于均田制的基本观点已为多数学者接受。但对此问题也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及相关系列论文,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通过国家授受的方式占有)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永业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他提出土地接受方式有簿籍授受、官田授受、户内通分、对共给授等,其中簿籍授受是运用最多最广泛的方式。他所谓的薄籍授受就是依据田令的规定将民户的土地登记于户籍之上,并认为,正是这种授受方式,造成敦煌户籍上应受田和已受田数额差距不均等。按照武氏两重性质的观点,必须将簿籍授受视作行使或部分行使土地所有权。这种看法似未考虑到封建土地私有的特点。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及相关系列论文,认为从均田令的条文来看,均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但一方面均田制下存在着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允许民户在一定条件下将永业田和口分田混通使用,且经常性的土地还授只是户内帐面调整,口分田亦可继承,与私田没有多少差别。这样,均田制实质上还是一种土地私有制。杨氏的解说虽自有其依据,但与宋、王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其区别似源自杨氏仍将均田令理解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4辑,1996年),利用文书证明,在均田制实施过程中,民户的私田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均被作为"已受'纳入均田制轨道。他还指出户与户之间的土地,每一"至"所毗邻相接的决非一户、但敦煌户籍的"四至"皆只书写一户,故而难于据之作出比较能反映现实关系的田地图。朱氏的论证对杨际平关于口分田、永业田之外有私田的说法极为不利。与此相关的是对四至中"自田"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自田"是均田制以外的私田,另一种观点认为有的"自田"是均田以内的土地,有的"自田"是均田以外的私田。朱雷的文章对更加合理地解释自田亦有助益。均田制之外,齐陈骏《简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职田的资料》(《中国史研究》1986年1期),对有关职田的文书做了介绍和研究。赋役方面,宋家钰上列论著探讨了手实、户籍、计帐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唐耕耦《唐代课户、课口诸比例释疑》(《历史研究》1983年3期),利用敦煌户籍、手实等资料对史籍有关课户、课口记载存在的问题做了解说。财政方面,李锦绣《唐代财政史》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及相关论文,利用相关敦煌文书结合史籍探讨了财务勾检、户税、交籴和帐历的形式与异同等唐前期财政史中的重要问题。一些学者还利用敦煌文献探讨了唐代的公廨本钱、和籴、交籴、行市制度与市估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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