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8月22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 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 分饭店等级。
第四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 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本规定范围。
第六条
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定出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 以后再正试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七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八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 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 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 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 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第十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 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寡,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确定。评定饭店星级使 用如下文件:
项目1.
—建筑设施设备
—服务项目
项目2.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
项目3.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
项目4.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
项目5.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
项目6.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备达不到项目1规定的标准,饭店 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 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2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3到项目6规定 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 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 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 店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 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