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2月14日至1997年8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国荣任敦煌市邮电局七里镇支局汇兑台汇兑业务员,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汇兑款不全额入帐的手段,作案46次,累计侵吞汇兑营业款272057.92元,并于1997年8月11日携款潜逃。2007年3月30日,被告人李国荣回敦煌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李国荣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实习编辑:郝梦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