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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07-01-12 21:41:55   敦煌旅游网

  第四十三条 造成旅游景区(点)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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