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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06-12-11 15:58:46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 19981202
  【实施日期】 199812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行业管理
  【文号】 旅办发(1999)061号
  【名称】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以下简称“合资旅行社”)。

  第三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中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国际旅行社;
  (二)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超过3万人天;
  (三)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旅游业务销售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为中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外国合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或拥有全资的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企业;
  (二)旅游业务年销售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
  (三)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订网络,或者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订网络;
  (四)为其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五条 设立的合资旅行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1%;
  (四)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经营人员;
  (六)合资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六条 合资旅行社按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合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为:
  (一)中国合营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依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二)中国合营者在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同意批复后,向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中国合营者为中央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批。
  (三)获得批准同意设立的项目,中国合营者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合营者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前3年的业务年检报告、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二)外国合营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副本、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相关电脑公司提供的入网证明、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证明、申请前1年的年度报告;
  (三)合资旅行社项目建议书;
  (四)合资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资旅行社的合同与章程;
  (六)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每个外国合营者只能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合资旅行社。

  第十条 试点阶段暂不允许合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合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合资旅行社暂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赴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合资旅行社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和到特殊地区旅游的项目,须报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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